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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 各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0〕14号),现就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湖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截至2020年10月31日,新建窗口平台除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2、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具体方向。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    (1)已经申报2021年度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奖励类除外);    (2)2019-2020年连续两年获得省工信厅管理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除外);    (3)2020年已获得本专项转型升级类项目支持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本专项转型升级类项目(奖励类项目除外);    (4)被列入“信用湖南”黑名单或者近两年有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生态环保等方面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类别    202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一)转型升级类项目    1、专精特新发展项目。    支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购置仪器设备,改造场地设施,引进技术及服务,增强研发创新能力,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快专精特新发展。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制造业中小企业,原则上以2017年以来认定的湖南省小巨人企业为重点。项目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主要建设内容在2020年期间实施,主要投入发生在2020年,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良好。    名额分配:    市州本级:长沙市35个,株洲市、衡阳市、常德市、岳阳市、湘西州各15个,湘潭市、郴州市各13个,益阳市、娄底市各10个,邵阳市、永州市各8个,怀化市6个,张家界市5个。    财政省直管县市:浏阳市、宁乡市、醴陵市各8个,湘潭县、湘乡市、邵东市、汨罗市、桂阳县各5个,其他省财政直管县市各3个。    2、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重点:工信部认定的2020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实现发明专利破零或倍增,核心专利技术产品效益良好,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的中小企业。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省工信厅认定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标杆企业,组织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二)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    1、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重点:(1)2020年新建窗口平台。支持2020年经省工信厅验收,并与省平台网络实现无缝链接的新建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实体窗口平台的建设。(2)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重点支持申报单位为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并完成的综合窗口平台续建和完善,提升数字化赋能服务、研发试验、专业服务、检验检测等服务能力(不含基建及厂房建设)的设备设施投入;为改善创业创新和融资环境对公用设备、软件升级、设施改造或新购等能力提升建设。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2、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重点: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上云上平台”行动云服务机构、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业务。重点支持申报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等活动,开展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低收费或免费的公益、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对相关服务活动服务业务支出给予补助。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3、特色载体项目。    支持重点:财政部、工信部认定的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园区。经工信部批复的建设方案中,园区内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等配套建设项目可按要求申报服务能力建设或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完善服务体系1-2类项目申报范围:(1)窗口平台。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开展各类服务活动,绩效良好(以省平台记录实绩为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2)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在认定有效期内,按规定在调度系统报送信息,开展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3)省级核心服务机构。在省平台注册,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融资服务等公益服务活动,服务绩效良好(以“创客中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省平台记录实绩为准)的省级核心服务机构。(4)“上云上平台”行动云服务机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中,按时上报工作情况,截止2020年11月30日完成“上云”中小企业数量4000户以上的云服务机构。(5)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服务机构。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中,服务业绩好、服务质量高的服务机构。    完善服务体系1-3类项目名额分配:市州本级(不含县市区)不超过6个,其中长沙市不超过15个;每个县市区、每个特色载体园区不超过3个。    4、“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    支持方式:奖励。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三)教育培训类项目    支持重点:2020年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项目。    支持方式:无偿补助。    申报范围:围绕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数字化转型等方向,《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项目〉的通知》(湘工信中小服务〔2019〕119号)发布的培训重点项目。项目培训量不低于1000人日(如某培训项目培训人员为100人、培训时间为10日,则培训量计为1000人日)、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培训项目应在2020年1月1日后实施,并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    名额分配:不分名额。    三、申报程序    (一)市州本级项目,由市州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共同审核,统一行文(含附件《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项目汇总表》)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财政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申报,共同审核,统一行文(含《项目汇总表》)上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工信、财政部门。    (三)省直单位申报服务体系项目、教育培训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审核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情况在“信用湖南”网站进行查询。各级工信、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严格审查,对项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严格审查。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资料提交方式:实行网上申报方式,不受理纸质申报资料。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http://222.240.80.54:8086/pmp/a/login)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http://220.168.30.70:28889)填报,严格按照项目类别申报模板(从《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中下载)编制申报资料、进行在线提交。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上报。    (二)上报文件要求:市州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将申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上传到《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    (三)截止日期:2020年12月2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系统审核上报流程,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所有申报内容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准确完整,不得缺项漏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及所提供的相关附件要求字迹及公章清晰;其他相关扫描件均要求资料字迹、印章清晰。主体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系统填报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请报告正文及相关附件,必须以一个完整的文档形式上传。    3、企业申报项目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市州或县市区工信部门。    4、特别提醒: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单位按程序自主申报。各级工信、财政部门受理项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推销或收取费用的,请谨防欺诈,避免上当受骗,并请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5、市州、省财政直管县市组织项目申报时,要扩大项目申报通知发送覆盖面,提高企业知晓度。    五、联系人及地址    (一)省工信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邮编410004。    1、转型升级类项目联系人:肖成晃,电话0731-88955420;    2、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联系人:吴小波,电话0731-88955553;    3、教育培训项目联系人:孙丹,电话0731-88955536。    (二)省财政厅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    联系人:吴琦,电话0731-85165036。    (三)省工信厅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    联系人:张凯迪,QQ 419626603,0731-88955465,18570632457。    (四)省财政厅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31-85165438。     附件: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021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模板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2020年11月13日

    信息来源:湘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0-11-18    浏览量:412
  • 关于征集全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标杆企业的通知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1046次各市州工信局,有关服务机构:    为推动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深入实施,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为全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可借鉴、能推广的典型,省工信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征集一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标杆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参与2020年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实现发明专利破零或倍增,核心专利技术产品效益突出,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小企业。    二、征集条件    (一)“破零”标杆企业    1、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年度内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且新增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2、企业研发投入有效增长,2020年度研发投入3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达到4%以上。    3、企业拥有核心自主发明专利产品,专利产品年度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产品利润和税收保持同步增长,市场前景良好。    4、企业属于制造强省建设重点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拥有的发明专利和专利产品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倍增标杆企业    1、创新基础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拥有有效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2、创新能力突出。企业研发投入有效增长,2020年度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以上,年度内新增2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3、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效果明显。企业拥有核心自主发明专利产品,专利产品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产品利润和税收保持同步增长,市场前景良好。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   4、示范引领作用强。企业属于制造强省建设重点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拥有的发明专利和专利产品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实现发明专利倍增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方面实现突破的创新型企业。     三、征集方式    1、标杆企业征集坚持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宁缺毋滥的原则,市州工信局、“破零倍增”行动服务机构可分别进行推荐,不设名额,不搞平衡照顾。    2、由推荐单位统一向省工信厅上报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及被推荐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省工信厅将从被推荐的企业中遴选不超过30家全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标杆企业。其中,“破零”标杆企业不超过10家,倍增标杆企业不超过20家。对遴选确定的标杆企业,将颁发标杆企业牌匾,进行重点宣传推广。标杆企业优先列入省“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征集材料要求    参与征集的企业需提交典型案例材料。典型案例材料重点从企业角度反映加强技术创新,实现发明专利“破零倍增”的主要做法和成效。要求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逻辑性强、可读性高,全文不超过2000字。    案例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破零倍增”行动开展情况和实施前后效果对比。在企业研发投入、成果转化、专利产品效益等方面要有量化描述且数据准确详实。(3)加强技术创新提升“破零倍增”成效的经验总结等,不要求专业技术说明方面的内容。(4)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杜绝虚构和夸大。(5)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五、征集时间    请推荐单位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推荐文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企业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和典型案例材料(加盖被推荐企业公章)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467号),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至邮箱:hnsmefzc@126.com,邮件主题“破零倍增”标杆企业。    联系人: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  陈芷怡    联系电话:0731-88955534     附件:全省中小企业“破零倍增”标杆企业基本情况表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1月16日 

    信息来源:湘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0-11-18    浏览量:376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21年度湖南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号)和《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要求,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助推我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面向全省征集2021年度湖南省服务业(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备选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领域  试点项目的重点领域为:商贸物流、旅游会展、家政养老、健康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等传统服务领域;现代金融、节能环保、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新兴服务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社区治理、城市综合管理、公共文化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试点单位可以是由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规范与协调等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以及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行业,服务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二、试点基本条件(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备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2.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3.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的贡献率和影响力。4.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5.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内的主要服务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服务企业总数的50%。(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通报处分、媒体曝光等事件。2.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企业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3.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4.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单位领导重视标准化工作,并可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三、试点实施要求(一)试点目标和任务。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主要目标和任务是:1.根据服务业标准化的发展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需要的标准体系或标准综合体,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确保服务提供有据可依。2.贯彻执行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完善服务组织内各环节的基础通用、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标准,标准实施率达到90%以上。3.试点单位的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服务行为规范,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4.形成具有行业特点与优势的服务品牌。5.探索服务标准实施的新机制,为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为推动行业标准化发展提供经验。(二)试点评估。试点期满前三个月内,试点单位应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试点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四、试点申报(一)试点申请由试点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书需要保证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和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单(详见附件1的填表说明)。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省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请直接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请报送当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材料受理日期:2020年11月9日至11月13日。(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1.《湖南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 ,电子文档一份);2.实施方案(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编写提纲见附件2);3.申报单位情况相关辅证材料。五、联系方式联 系 人:刘  红、周  云。联系电话:0731-85693181。 邮    箱:171270342@qq.com。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邮    编:410117。 附件:1.湖南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书            2.实施方案编写提纲附件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9日

    信息来源:湘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0-11-13    浏览量:387
  • 关于召开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安全培训和产业对接会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防护指南》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持续促进工业互联网安全体系建立,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能力,我厅将举办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安全培训和产业对接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0年11月27日9:00-17:00(长沙地区以外参会人员26日下午报到,长沙地区参会人员27日上午8:30前报到)     二、会议地点     长沙市新高原红酒店(长沙市八一路383号,联系电话:0731—82766666)     三、参会单位和人员     1、市州工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2、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     3、全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获证企业;     4、省内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企业。     四、培训和产业对接内容     1、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解读信息安全相关政策和讲解企业安全平台搭建;     2、省公安厅解读安全等级保护2.0政策要求;     3、省通管局介绍湖南省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监测平台运行情况;     4、湖南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5、省内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企业相关情况介绍;     6、省内工业企业工控信息安全相关情况介绍。     五、相关要求     1、各市州工信局负责通知和组织辖区内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获证企业和工业互联网信息安全服务企业按时参会,并于11月18日18:00前将参会回执电子文档发送至xxhhrjfwyc@163.com;     2、在本次工业互联网安全产业对接环节中,有需要对本企业信息安全服务能力和核心产品予以展示的企业,请联系会务人员,经审核后可以到会场布展;     3、市州工信局参会人员统一安排就餐和住宿,交通费用自理。企业参会人员统一安排就餐,住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人:呙林斌     联系电话:0731—88955532  13308492322    联系人:王  静     联系电话:0731—88955462  18670730097    联系人:李  源     联系电话:0731—88883831  13874830615    附件:参会回执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1月11日  

    信息来源:湘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0-11-13    浏览量: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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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1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0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一、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一)研究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及时总结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督促各地区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督促中央执收单位和各地区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2020年底前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对公用事业、港口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开展检查,整治部分园区、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等行为,坚决避免减税降费红利被截留。(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4.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整治银行强制搭售产品、超公示标准收费、收费与服务项目不符等违规行为。加强银行服务项目和收费公示,建立健全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5.2020年底前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全面自查,2021年3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乱收费问题整改到位。(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更加便利、更加优惠,推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创新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解决“首贷难”、“续贷难”等问题。督促金融机构优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做到应延尽延,并引导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利率水平。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创造条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再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发放流程和模式,推行线上服务、“不见面”审批等便捷信贷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督促商业银行改进贷款尽职免责标准和流程,引导商业银行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公开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做到应延尽延。(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3.完善水电气、纳税、社保等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在信贷发放方面的应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加快调整相关准入标准、职业资格、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等政策,适应并促进多元化的新就业形态。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并加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业务协同和就业信息共享,做好就业保障和服务。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大就业服务供给,督促地方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加快推行“一点存档、多点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对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自主开发评价规范。获得企业发放的职业技能相关证书的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4.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指导地方试点持人才签证的外国人才免办工作许可,授权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签发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科技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继续优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提高快速处置和精准管控能力,促进客运、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业加快恢复。动态调整优化外防输入管控措施,为中外人员往来创造安全便利的条件,提升国际货物运输保障能力。及时清理取消疫情防控中恢复或新增的审批事项,防止将一些临时性审批长期化。(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总结推广疫情防控中服务企业的经验做法,将行之有效、市场主体认可的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清理取消不合时宜的管控措施和临时性审批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2.适时调整优化精准防控措施,支持分区分级加快恢复客运服务,对出现散发病例的区域加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人员防护、乘客测温等措施。(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餐饮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指导意见,完善住宿业疫情防控指南,支持餐饮业、住宿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尽快恢复发展。修订完善旅游景区、剧场等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的疫情防控指南。(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放要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五)系统梳理现有各层级审批和各种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措施并形成清单,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具体措施:1.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出台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规定,对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2021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等管理措施,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六)大幅精简各类重复审批,对重复审批进行清理,能整合的整合,该取消的取消,同时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谁审批谁负责”,绝不能“一批了之”。(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具体措施:1.2021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新一批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指导地方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不断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进一步压减中央层面、地方层面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事项,压缩审批时间。(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下决心取消对微观经济活动造成不必要干预的审批,以及可以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审批。从放管结合的角度出发,加快清理不涉及重大项目布局又不触及安全底线的审批,切实改变“以批代管”的情况,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大幅压减涉及工业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强制性认证事项,广泛推行产品系族管理,解决重复检验检测、重复审批认证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严格控制强制性认证目录,推动将强制性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产品种类扩大至30%以上,进一步整合划分过细的认证单元。增加指定的认证机构数量,对不涉及产品安全的变更无需申报,压缩认证时间和成本。(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药监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4.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深化汽车生产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有关意见。简化优化汽车生产准入管理措施,统一汽车产品准入检测标准,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有序放开代工生产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5.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事项数量多、条件高、手续繁问题,研究提出放宽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的改革举措。推动实现移动应用程序(APP)多部门联合检查检测,避免重复检测。简化优化网约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全面清理规范公告备案、计划目录、布局限制、认证检测等各类管理措施,以及借信息化平台建设之名新增的审批环节,严防变相审批和违规乱设审批。(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具体措施:1.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推动制定行政备案条例,明确设定行政备案事项的权限,规范实施备案程序,严防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系统梳理中央层面设定的企业年检、年报事项,分批次推进年检改年报,推动年报事项“多报合一、信息共享”。(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改革创新审批方式,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或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大幅提高核准审批效率。(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2021年底前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其中,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力争达到100项以上,自由贸易试验区力争达到150项。(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对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市场监管总局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强化税务、社保、金融、市场监管等环节协同办理,扩大简易注销范围,让市场主体进得来、退得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2021年6月底前修改完善《企业注销指引》,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税务注销等程序,实现办理进度和结果实时共享。进一步扩大简易注销试点地域范围。(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明确强制注销的适用情形、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管要管出公平、管出质量(十一)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增强监管的威慑力,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高违规成本,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组织对各地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情况开展抽查。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加快明确执法裁量基准。(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指导地方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结合起来,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次数。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将更多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进一步充实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缓解基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人员不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部分重点监管领域数据汇集,进一步完善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4.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有关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加快完善各领域监管标准体系,实施标准“领跑者”制度,鼓励行业制定更高水平自律标准,推动产品竞争力提高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合理分配国家、区域、省市县之间的监管力量,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督促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梳理明确重点监管事项,制定中央层面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逐步制订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制定完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等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引导企业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在更多领域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科学评估企业标准的质量,推动企业标准水平持续提升。(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4.督促地方城市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公布城管执法标准和要求,加大对随意执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住房城乡建设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守好安全和质量底线,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的严格监管。(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加强疫苗全过程监管,向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在产的疫苗生产企业进行100%全覆盖巡查和重点抽查。(国家药监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在生产环节对有投诉举报和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在使用环节对风险分析确定的重点设备使用单位实施专项检查,并加强对其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重点整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的不规范诊疗行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违规支付医保待遇、拖欠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等问题。建立欺诈骗保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欺诈骗保行为加强部门联合排查。(国家医保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领域,加快推出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2020年底前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加快在专利等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学生用品、成品油、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功能,扩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试点,便利消费者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开展移动应用程序(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督促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加强网络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完善与企业投诉举报联动处理机制,及时核实处理用户投诉举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改革按区域、按行业监管的习惯做法,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等,对一些看不准、可能存在风险的,可以划定可控范围,探索试点经验再推广。(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系统总结近年来推进“互联网+”行动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2021年3月底前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新举措,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的有关文件,为平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2021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4.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加强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对专利权人有意愿开放许可的专利,集中公开相关专利基础数据、交易费用等信息,方便企业获取和实施。引导学术论文等数据服务提供商降低论文等资源获取费用,推动研究机构、高校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开放最新研究成果信息。大幅压减网站备案登记时间。(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5.优化互联网医疗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对接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复诊、互联网健康咨询、远程辅助诊断等服务,研究制定互联网健康咨询流程和标准,探索根据病种分级分类实施互联网问诊管理,实现线上咨询、线下诊疗衔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服要服出便利、服出实惠(十六)全面推行“不见面”办事,进一步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在线政务服务。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做到网上全程可办。对现场核验、签字、领取等环节,可以采取电子认证、“快递+政务服务”等方式解决。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年底前地方和部门平台要与国家平台完成对接,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同时,兼顾好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众的需求,采取必要的线下补充手段,有针对性地提供人工指导和服务,绝不能出现歧视现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具体措施:1.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2020年底前实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推动60种高频电子证照全国标准化应用,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制定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引,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规范政务服务移动应用程序(APP)建设。对限定仅线上办理等不合理做法及时进行纠正,允许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方式,并加强对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的引导和服务。(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优化完善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优化水电气暖网等公用事业服务,清理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优化外线施工办理流程,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物料堆放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4.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加快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节全程网上办。2021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降低企业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收费办法和标准。(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5.优化医疗服务,参保群众可自主选择使用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减少群众重复办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电子证照跨省互认,从教育、社保、医疗、养老、婚育和企业登记、经营许可办理等领域入手,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2020年要有所突破,2021年底前要基本实现高频事项全覆盖。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数据信息标准化,加快政务数据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保护隐私,防止滥用或泄露。(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核验、学历公证、驾驶证公证等58项事项异地办理,2021年底前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就医结算备案、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74项事项异地办理。加快实现相关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国务院部门重点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编制国家层面政务服务数据目录清单和第三批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十八)推动更多事项集成办理,充分发挥地方政务大厅等“一站式”服务功能,加快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对多个关联事项探索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减少办事环节和所需证明材料。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力争做到“一号响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完善省、市、县、乡镇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持续改进窗口服务,推进线上线下全面融合,普遍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2020年底前制定发布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和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规范化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2.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从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角度出发,将涉及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打包,提供“开办餐馆”、“开办旅馆”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公布标准化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由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配合部门分头办理,实行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避免企业和群众来回跑。(各地区、各部门负责)3.2020年底前研究制定整合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方案,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快整合相关热线。(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强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登记业务协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便利企业和群众融资。2020年底前将全国所有市县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2021年底前在全国所有市县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自然资源部、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5.细化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提高商标实质性审查效率,明确近似商标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认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2020年底前将商标变更、续展业务办理时限压缩一半,分别减至1个月、半个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十九)提供公平可及的基本民生保障服务,进一步简化社保参保、转移接续等手续,扩大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覆盖面。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借助大数据筛选等办法,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保障。对因灾因病因残遭遇困难的群众,可以先行给予临时救助,绝不能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国家医保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2020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推动将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研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新模式,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简化工伤保险领域证明材料和事项,压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2021年3月底前研究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2021年6月底前制定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12月底前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推动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线上办理。修订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清理医保定点机构不必要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督促地方加快清理与医保管理无关的申请条件,缩短办理时限,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医保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社会救助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残疾人、教育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热线,完善特殊困难残疾人访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开展救助。(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落实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设限。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资,进一步做好安商稳商、招商引商工作。(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开展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等专项清理。修订出台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范围。制定发布外商投资指引,便利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系,联通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外资企业一次登录、一次认证、一次提交材料,即可办理企业注册、预约开户、外汇登记等高频事项。(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优化通关作业流程,放开口岸服务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并降低收费标准。完善出口退税、出口信贷、信用保险等政策,支持进出口市场多元化,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优化风险布控规则,推动降低守法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推行灵活查验,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出入境货物,灵活采取预约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在有条件的海运口岸推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提货单、装箱单等单证电子化流转。(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8个工作日以内,2021年全面推广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3.督促新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地区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总结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改革试点经验,完善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便利化管理措施。推动各类公共海外仓向跨境电商企业共享仓储容量、货物物流等数据信息,方便企业利用海外仓资源。(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4.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提供跨境电商结售汇服务,缩短真实性审核时间,加快资金结算速度。(国家外汇局负责)五、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改革的工作合力(二十二)提高改革协同性,下放审批监管事项时要同步下沉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基层承接能力。部门之间要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放管服”改革的整体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负责)(二十三)支持地方探索创新,鼓励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先行先试推进“放管服”改革。通过综合授权等方式,支持地方深化“放管服”改革,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全国营商环境优化。(国务院职能转变协调办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2021年3月底前设立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对标国际先进和最佳实践,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改革举措,支持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加快形成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并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国务院职能转变协调办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四)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完善好差评制度,倒逼政府部门深化改革、改进服务。对改革进度慢、政策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和企业、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对锐意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表扬激励,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要尽快复制推广。(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二十五)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政府部门要主动与立法及司法机构沟通协调,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授权工作。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各项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具体措施: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2020年11月底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首轮评估,梳理分析条例执行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在中国政府网设立“优化营商环境进行时”平台,及时宣介和通报营商环境改革相关情况。(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各地区要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一体化推进相关领域改革,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国务院办公厅要发挥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定期对重点改革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并及时纠正改革中出现的跑偏走样等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信息来源:湘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0-11-11    浏览量:25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按照《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20〕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网络化改造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集成创新应用、“5G+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等5个方向,遴选一批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和新业态,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二、项目推荐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以下项目:一是具备向2个以上企业复制示范效果的项目;二是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的项目;三是符合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方向、建设成效显著、转型升级效益突出、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四是提前完成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验收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见附件1)要求。    (四)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在建项目(包括已列入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的项目未验收完成前)不可申报。    (五)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方向项目通过2020年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进行申报遴选。    三、推荐工作要求    (一)每个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所涉及的试点示范方向不超过1个。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必须提供项目相关视频证明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中央企业和部属单位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各单位推荐项目应按优先级排序。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四)请各推荐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光盘(同步发至邮箱:jinyuehan@cntcitc.com.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四、联系方式    方向1-3:袁斯洋 刘东坡 010-68206121/66022790    方向4: 吴文昊 010-68208273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层612B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00081    邮寄联系人:金月含 010-62108016    附件:    1.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    2-1.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网络方向)    2-2.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标识方向)    2-3.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5G 工业互联网方向)    2-4.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平台方向)    3.2020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荐项目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0年11月3日

    信息来源:湘潭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0-11-05    浏览量:419
  •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2020年第2号令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申报条件、申报审批流程及认定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好《细则》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申报资质认定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回收、信息管理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规定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二、资质认定流程根据《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委托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进行初步审查,资质认定按企业提出申请、市州初步审查、省级评审认定的步骤进行,具体如下:(一)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企业首先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申请,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1. 设立申请报告;2.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 申请企业章程;4.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5. 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6. 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7.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8. 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9. 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10.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二)市州初步审查1. 书面材料初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标准及要求参照附件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认定条件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2. 认定条件初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可协调有关力量按照《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标准要求,参照附件2明确的内容对申请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3. 报送初审情况。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和申请企业经营条件等,认为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形成初审意见书面报省商务厅;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向申请企业书面说明理由。(三)省级评审认定1. 书面材料审核。省商务厅收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初审意见后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受理申请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或出具不予受理的告知。2. 现场验收评审。省商务厅按照《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数据、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根据专家组给出的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商务厅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外公布结果。省商务厅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评审认定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3. 作出认定决定。经公示对申请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商务厅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三、其他有关工作流程(一)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流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根据“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管理权限设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由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按以下步骤进行: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2. 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予以确认通过;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通过备案申请并告知企业原因。分支机构注册登记信息变更和注销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流程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变更备案信息。(二)企业变更信息核准流程根据“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管理权限设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的核准按以下步骤进行: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 省商务厅对变更信息进行核准后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予以确认通过,并换发《资质认定书》。(三)经营场地变迁审核流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资质认定流程需重新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注销其《资质认定书》。(四)存量企业资质认定流程《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在《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资质认定流程重新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注销其《资质认定书》。存量企业现有下属回收网点的,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下属回收网点按照分支机构予以备案。四、工作要求(一)加强资质认定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管理办法》《细则》有关要求,依法有序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对于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业升级、促进我省汽车循环经济发展、有效扩大汽车销售的重要意义。要牢固树立安全底线意识和环保红线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抓紧时间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初步审查工作要点和责任清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资质认定工作的全面落实。要加强工作支持,为开展资质认定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二)严格实行行政审批资质认定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及配套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开展工作,按照企业提出申请、市州初步审查、省级评审认定的审批程序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准确地掌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确保相关工作规范开展。(三)做好资质认定工作服务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为便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申请、变更等事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州初步审查和省级评审认定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要督促《细则》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升级改造,在《细则》实施后两年内按有关要求重新申请资质认定。(四)对行业准入坚持正确引导《细则》明确的行业准入门槛高,资金投入量大,可预见的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风险不可小视。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对申请企业进行政策宣讲。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报废率引导申请企业对准入环节进行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附件:1.申请材料审核清单         2.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湖南省商务厅                             2020年9月8日 

    信息来源:湘潭县商务局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0-11-05    浏览量:367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的高地,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总部经济。鼓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湘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鼓励跨国公司来湘设立投资性公司(跨国公司来湘设立投资性公司的,申请前一年其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对世界500强来湘新设立中国区总部,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1000万元;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的,按“一事一议”方式对其在湘企业给予支持。对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且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1000万元。对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世界500强来湘新设立区域总部,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5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功能性总部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300万元。降低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量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湘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海关按规定核定资格后,即可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二、支持招大引强。对实际到位资金(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类项目,下同)和实际到位资金超过2亿元的内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世界500强、全球行业前50强龙头企业新设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国内行业前10强龙头企业新设实际到位内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县市区或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湖南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三、吸引企业抱团转移。对两年内吸引5家以上企业抱团产业转移来湘,且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30%以上或投产率达到50%以上的产业园区(含市场化开发的园中园)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转移来湘的实体企业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对新租赁标准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三年以上的投产企业,根据当年实缴租金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采用“PBOS”的模式推进园区开发建设、产业招商和服务升级。  四、支持引进外贸实体企业。对新引进年进出口实绩5000万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引进年进出口实绩5亿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来湘投资实体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予以激励。  五、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加大对市州、县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绩效评估,对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州、100万美元以上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六、促进项目履约落地。建立省级重大招商项目和省级重点签约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履约和资金到位情况的跟踪调度,对年度排名前四位的市州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七、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符合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来湘设立企业(集团)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实际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或外资3000万美元)的重大投资项目,结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统筹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对全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为用地集约型工业项目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给予优惠支持。  八、加大项目开发储备力度。将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纳入全省开放型经济工作评估范围。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实行滚动开发、动态管理。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发、包装、发布招商项目。根据项目签约和落地情况对项目开发主体进行奖励。  九、鼓励创新招商方式。聚焦20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特色区块链产业生态,开展精准招商。鼓励开展网上招商,推进省、市、县三级共建共享“湖南招商云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产业链招商咨询服务,建立目标客户库,绘制招商线路图,编制招商分析报告。鼓励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等招商方式,在境内外设立市场化专业招商机构。  十、优化投资环境。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依法稳妥处理好企业投诉,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对内资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支持其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市场竞争。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对排名靠前的市州、县市区和园区进行通报表扬和重点宣传。鼓励市州、县市区和园区依托地方资源优势,依据产业规划,制定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除“一事一议”事项外,本政策措施各项奖励条款省级兑现资金均从省发展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中列支。单个项目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条款的,可以叠加享受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一事一议”项目除外)。奖励到市州、县市区和园区的资金须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下载【湘政办发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湘潭县商务局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0-11-05    浏览量:350
  •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 号)精神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从即日起,我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指行政许可和备案等其他行政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促使我局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单位官网等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1.强化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四责四诺”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在单位官网公示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同步公示相关内容。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职能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编制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在市局官网公示,便于群众查询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责任单位:法规科、办公室、信息科、各相关业务科室。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规范事中公示。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公示信息简明扼要、内容明确、通俗易懂,方便群众办事。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规定出示执法文书。(责任单位:法规科、各相关业务科室;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按上级要求及时公开和报送本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法规科、信息科、各相关业务科室;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1. 严格文书制作。根据实际制定行政执法文书,完善有关执法文书格式。(责任单位:法规科;完成时限: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 严格案卷管理。要建立健全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记录制作标准,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责任单位:法规科、各相关业务科室;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严格全过程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完整记录执法全过程,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责任单位:法规科、各相关业务科室;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1.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单位:法规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明确审核事项。明确本部门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国、省、市有关规定重点审核。(责任单位:法规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明确审核程序。制定和规范法制审核流程,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法规科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决定。(责任科室:法规科、各相关业务科室;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此项工作推行力度,不断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大幅度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满意度。(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要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有效抓手,坚持抓细抓常。法规科要做好全程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科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工作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各科室之间要相互支持、协同推进,确保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实效。

    信息来源:湘潭县商务局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20-11-05    浏览量:373
  • 潭办发〔2020〕9号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湘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1年)》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国(湘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1年)》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6日中国(湘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1年)为全面推进中国(湘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湘潭综试区)建设,加快将其打造成为具有中国内陆特色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全省跨境电商新的增长极,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湘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国(郴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工作思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顺应“互联网+新经济”发展趋势,适应新型商业和进出口贸易转型发展要求,结合湘潭市发展定位和基础优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服务创新、协同发展”的原则,以“一年内初步构建我市跨境电商全产业链、生态链,近期着力于公共服务建设以实现高效运转”为工作主线,积极探索跨境电商新途径新模式,着力推动我市内外贸融合发展,努力构建“内陆特色、湘潭元素”的跨境电商促进体系。二、工作目标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初步完成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通关便利举措,积极出台政策,扶培市场主体,形成以“数字化监管+数字化贸易+数字化服务”为特征的跨境企业集聚、出口进口并举、线上线下融合、服务体系健全、运转高效的跨境电商基本格局。(一)扩大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力争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额2.2亿美元。其中,湘潭综保区完成1.2亿美元,湘潭高新区完成0.5亿美元,其他县市区和园区完成0.5亿美元。(二)引导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努力将湘潭综保区和湘潭经开区打造成为面向湖南中西部地区重要的跨境商品物流分拨中心、仓储中心、转口贸易中心和跨境电商创新发展区,将湘潭高新区、岳塘经开区打造成为跨境电商企业特色发展集聚区。积极推动湘潭天易经开区、湘乡经开区跨境电商服务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在韶山市谋划建设中国(韶山)跨境电商进出口展示交易中心。(三)完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链。力争引进2家以上知名跨境电商全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引进和培育一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跨境电商重点企业和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平台企业,打通跨境电商从区域集货、出口退税、国际物流和清关、海外仓储等全流程服务通道。促进本地外贸企业应用跨境电商比例达到20%以上,在全市探索实现跨境电商B2B进出口模式。(四)加强全市跨境电商人才培育。培育跨境电商人才1000名以上,初步形成跨境电商人才定制化培养的校企合作机制,鼓励市内高校开设跨境电商专业;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和产业协会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跨境电商人才培养体系。三、工作举措(一)统筹推动,夯实基础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书记任顾问、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商务、发改、财政、工信、人社、教育、市场监管、海关、税务、邮政、外汇、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国(湘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形成支持湘潭综试区建设的强大工作合力。(详见附件)2.强化资金保障。开展争资争项工作,积极争取国、省政策资金支持。同时,市、县两级将湘潭综试区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情逐年增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3.建设湘潭综试区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开发“湘潭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并对接长沙海关二级节点,向跨境电商关联企业开放数据传输接口,实现企业、服务机构、监管部门等信息互联互通。分步实施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多功能一站式办理(含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以及海外仓备案申请、出口退税申报、认证认可、市场主体信息对接、物流信息查询、跨境金融、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大数据分析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韶山海关、湘潭综保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研金融办、产业集团、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4.加快海关监管场站建设。优化湘潭综保区“9610”监管场站,升级改造“场站申报系统”“场站管理系统”,实现“9610”进口以及“9610”“9710”“9810”出口一站式快速通关服务。新建符合海关要求的保税备货通关查验平台。创新业务模式和通关模式,引进跨境电商供应链及跨境仓储企业,开发部署智能化的“申报系统”“WMS管理系统”,与海关金二系统对接、联调,实现跨境保税备货业务“1210”进口、出口双流向。协调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湘潭综保区,韶山海关、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二)培引主体,提升产业1.着力培育本地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全面梳理我市优势产业链,深入研究适合发展跨境电商的企业及产品,打造2条以上跨境电商特色产业链,培育本地跨境电商特色产品。引导新增30家以上本地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重点培育迅达厨具、永霏医疗、臻和亦康、新韶光电器、振添光学、埃普特医疗等生产贸易型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发挥中部(岳塘)国际商贸城线下商品资源优势,重点支持申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加快打造国际商品馆和进出口商品批零基地,争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推动“线上+线下”跨境电商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2.深入开展招商活动。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计划,组建跨境电商产业招商小分队并开展专业培训,聚焦粤港澳、长三角、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对接省内外跨境电商协会及异地湘商资源,开展点对点招商活动。积极参加进博会、广交会等重点活动,宣传推介湘潭优势资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3.积极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和跨境电商供应链企业。深化与阿里、京东等电商领军企业的合作,加快推动跨境电商项下业务开展。策划包装跨境电商小镇等一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立重点招商企业目录库,主动对接速卖通、环球易购、敦煌网、有棵树等跨境电商头部平台企业跟进招商,力争引进2家以上跨境电商头部企业区域总部及集货中心、结算中心落户湘潭。着力引进知名供应链金融平台、物流供应链平台、出口保险机构等,形成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全链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产业集团,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三)创新发展,打造特色1.实施“一区一策”战略,结合我市国家级园区功能定位和产业特色,重点支持将湘潭综保区和湘潭经开区打造成为面向湖南中西部地区重要的跨境商品物流分拨中心、仓储中心、转口贸易中心,依托湘潭高新区、岳塘经开区线下产业支撑及综合服务基础,将其打造成为跨境电商零售企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湘潭综保区)2.充分发挥跨境电商服务城乡融合发展的作用,借助韶山市、湘潭县作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基础优势和岳塘经开区作为湖南省特色农产品展示展销平台的线下优势,聚焦县域经济创新产业、农业农村生产、涉农类产品开发、农技服务等领域,搭建跨境电商服务城乡融合发展服务平台。通过引进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品牌培育、出口认证及市场开拓,率先打造服务城乡融合发展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和岳塘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韶山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3.依托韶山红色旅游资源,引进有免税经营资格和运营能力的知名公司,建设中国(韶山)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开展保税商品线下展示、线上交易模式,探索具有内陆特色的免税交易模式,推动“跨境电商+全域旅游”融合发展。(责任单位:韶山市人民政府,韶山海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广体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四)内外融合,构建生态1.打通跨境电商国际物流通道。积极融入长株潭一体化,积极争取省口岸办、长沙海关支持,全面对接省会长沙的国际物流体系,力争开通湘潭综保区—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湘潭综保区—湘欧班列(长沙)的转关监管车,开通1—2条公路转关出境口岸,实现“空、铁、水、陆”多层级联通,打通跨境电商国际物流通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湘潭综保区、韶山海关;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2.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与省内外跨境电商协会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聘请跨境电商相关领域专家组建湘潭综试区建设专家库,围绕我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重点任务及重要环节,提供决策咨询和参考,全程指导并参与我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实施“跨境电商+产教融合”工程,推动我市中职及有条件的高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专业和学科;鼓励跨境电商企业、人才服务机构及相关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跨境电商企业输送实用型、技能型和创新型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3.加强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设立基金、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推广“三单”融资等方式,解决跨境电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商平台等建立一站式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跨境人民币结算等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经研金融办、人民银行湘潭中心支行)建立跨境电商业务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和防控体系,发挥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跨境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实现跨境电商安全规范、风险可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韶山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湘潭中心支行)联合开展跨境电商统计监测试点,建立并完善跨境电商统计方法,创新统计数据应用,发布跨境电商发展指数。(责任单位:韶山海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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