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职能

服务职能

发表日期:2015-07-03来源:管理员作者:管理员浏览量:701

湘潭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湘潭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XiangTan Interior Decoration Trade Association,简称XIDTA,会徽标志由XIDTA的图案组成。


第二条  湘潭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由同行业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地位。它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它肩负着行业的代表、会员的家园、政府的桥梁,并引领行业向环保、生态、低碳室内装饰发展的历史使命。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和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家居建材广场3号栋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订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
(三)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四)实行行业自治、协调服务、信息咨询、维护权益、资质发放、会展招商、行业培训、合作交流、公信举证、参与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质量认证、出具公信证明;
(五)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六)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际国内展览订货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交流,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
(七)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培训各类人才,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评定室内装饰从业人员技术职称;
(八)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九)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科研教学、中介服务、装饰材料和用品生产经营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相关事务。会长办公会议的法定组成人员为会长、各副会长和秘书长。监事长和秘书处重要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事由应及时通报给各位常务理事。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四)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调处理协会内部管理的重大事务,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实行聘用制或者会员单位派驻制。行业协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其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设监事会。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得从同一单位产生。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根据室内行业由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建材、定置家私、厨卫电器、室内陈设配套配饰用品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等专业范围,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并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献、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二0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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